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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因具有储蓄性,如属于用为子女购买的,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容易引发争议的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保单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死亡保险;二是生存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诉讼中,获得的一方对子女负有直接、教育的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抽象的,主要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及享有探视权。从保险利益角度,对于不退保的保单,可以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高法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体现了类似的思路。[11]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当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子女本人时,效力如何?应如何变更、履行、解除?高法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某法院曾在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12]高法意见稿及上海某法院的观点均体现了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值得肯定。但笔者认为,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以认定为赠与,但不应当一概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可能性。若双方合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允许。同时,还应明确确立一种规则,即对于子女为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需父母双方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方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各方均应受该规则约束,尤其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以应更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此规则给经营带来的影响是,其在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项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此种审查义务保险公司是可以承受的,这至少在房屋登记实践能得到初步论证。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项也负有审查义务。多年的房屋登记实践表明,此种审查义务是合理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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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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