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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该如何举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我们都有好几年了,之前的结合完全是我父母的意思,而我是个顺从父母的人,但是婚后我不开心,现在后悔了不想再错下去,我们有一栋房子、一辆私家车、一些存款,请问律师在夫妻上如何进行举证?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法定以外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当区分某项财产属于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出现困难时,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推定为。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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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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