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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四条规定,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可见,即使夫妻分居,但是仍旧存续,所以应当认定其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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