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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吉某(女)与张某某1992年登记,婚生一子,2005年起因被告张某某与某女来往密切,不照顾家庭,导致产生矛盾。2008年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5.4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离婚双方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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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和房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依法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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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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