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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再离婚的情况下财产怎样分配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与其妻李某,经,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感情再度破裂,主张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张某。

   [分歧]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即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因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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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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