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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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