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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案情
  遭遇中年丧偶的关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3年前,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男子孙先生,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一起生活。不过,由于二人都是,顾虑挺多,便没有到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依照当地的习俗,简单办了结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经过一起努力,关女士两人经营了一家土杂商店,手头有了些积蓄。不幸的是,关女士在一次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关女士死后,留有一张8万元的存折,为了这笔钱归谁,关女士的儿子与孙先生发生了争执。其子认为,母亲和孙先生没有办理,不能算合法,因此,母亲留下的这笔财产应该全归自己所有。孙先生则称,这笔钱是自己和关女士共同经营赚来的,自己当然有份。为此,两人一直闹到法院。
  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笔存款的户名虽是关女士,但通过孙先生提供经营的账本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这笔款项确系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孙先生对这笔存款享有一半,其余的一半则由关女士的儿子继承。
  对此,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不再为法律所认可,的确立,以办理结婚证为最终形式。因此,关女士与孙先生仅属,得不到法律承认,孙先生对关女士留下的遗产不享有。
  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能确认属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则应按处理。本案中,由于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关女士的遗产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才能享有一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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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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