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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时要“三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等对案件中的房产的处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同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为此,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而现在,房产分割更成了困扰及法官的首要问题。

  结合近几年来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下列问题应该作充分的了解,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配合法院的、判决和。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

  该房屋购买不久,当事人双方,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对该房的,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主流的观点是,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但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

  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

  如对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不作出判决,只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然,案件结束后,该房取得所有权的,如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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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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