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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财产 离婚被判少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福建连江县方某要与妻子陈某,被发现在诉讼他擅自将由他保管的悄悄转移,法院因此在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时,对方某予以少分。 据连江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982年方某与陈某,两人生有一个女儿。1993年方某到日本打工,直至1999年才回国,此后二人多次发生争吵。2000年4月,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92.3677万元人民币,以方某的姓名存入银行。但在诉讼期间,方某擅自将由他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悄悄转移。 方某后,陈某也同意离婚。 根据新《婚姻法》第47条关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连江县法院于10月9日准予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分割91.2804万元财产时,方某分得41.2804万元,而陈某分得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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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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