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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能否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但是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进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诉讼中要求分割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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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赵某个人缴纳8551.55元,秦某个人缴纳27619.33元)。后秦某因经常打麻将,并参与赌博,疏于关心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秦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分割秦某的养老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秦某,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因秦某尚未实际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秦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赵某,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故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秦某离婚,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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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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