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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当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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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离婚时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离婚时合伙债务的分担问题。夫妻离婚导致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既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应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夫妻离婚时可导致非合伙人一方承担相应的债务。

  (2)退伙结算时涉及未了结事务的处理。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法院可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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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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