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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持续期间保证书也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案情】

  2001年林某与何某,感情一直很好。然而随着物质生活逐渐富裕,丈夫林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何某得知林某与另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当年8月的一天在自己家里将林某与那名女子逮个正着。何某提出,林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何某写下书:“我保证和何某和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何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就放弃全部家产。”但林某不思悔改,不到两个月又与那名女子见面。何某希望与林某离婚,不知道能否按照协议的规定取得全部的财产。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林某写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而林某违背了夫妻双方应该担负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由于林某给何某写保证书时,林某的内心是希望通过这一协议来挽救婚姻,并不积极追求离婚的结果。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协议可以作为他们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但是并不能将全部的财产都分割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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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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