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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关于的虚假诉讼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串通共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事实和经过与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间解除了,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独立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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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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