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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礼离婚后该如何返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婚前赠与的财物时能否请求返还,这是个一直为之热议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为你提供案例分析,为你提供相应意见。

  1999年1月,家住四川省泸县某村的罗某与同镇女青年江某经媒人介绍,发生恋爱关系。谈了5个月朋友后,二人到领取结为。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荡然无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撤回诉状。婚未离成的江某以嫁出去的女的身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丈夫罗某,双方一直没有往来。

  罗某在2000年写给法院的书中,一是要求法院准予他与江某离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江某返还其婚前借给的买家具款8000元钱。对此,江某一口咬定8000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

  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没有支持罗某要求妻子江某返还8000元的其他诉讼请求。罗某将希望寄予法院,也得到了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结果。

  点评:本案中,究竟这8000元钱是什么性质呢?很显然,罗、江二人是各执一词的,一个说是对方索要,一个说是对方赠与。二人甚至在钱的用途上也难以统一,一个说是索要的家具钱,一个说是对方给的定亲钱。其实,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是能解开这一难题的。就本案来说,这8000元钱显然是赠与。《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如果8000元钱系江某借婚姻索取,离婚时是应当返还的,因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是自愿的赠与,罗某则没有把自愿送给他人的东西又追回来的。从本案的证言可以看出,8000元钱确系赠与,故法院没有支持罗某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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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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