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离婚后发现隐藏财产怎么办?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2010年12月21日,小王与丈夫李某,在财产方面,他们只对存续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但后小王却发现,在其不知晓的情况下,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出资10万元开办了一个经营箱包的商店,并已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的。这10万元是否属于?已离婚是否还可以主张分割?

  首先,根据我国《》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出资开办商店的10万元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王女士离婚后,依然可以通过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再次,李某个人投资开办商店系,其独自经营,自担风险,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受《个人独资企业法》约束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王女士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法院提出是否经营该商店的主张。

  最后,对王女士更为有利的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对于这部分财产,法院可以酌情对李某少分或者不分。另外,李某投资开办的箱包店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也可以同时主张分割。

分享到:

上一篇:真离假离关键看财产分得是否合理

下一篇:先析产再离婚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