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婚姻关系解体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法院对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在沈阳小东批发市场经销学生用品的于金,认识了在沈阳五爱市场经销服装的南方某公司老板小张。一年后,两人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婚后,于金将自己在小东批发市场的店铺转让给他人,转让费25万元全部给了小张,做起了全职太太。没承想,小张移情别恋,在外面包起了“二奶”。今年春节过后,小张再没露面,于金陷入了“经济危机”。于金要求平分丈夫目前取得的收入,并偿还她转让店铺的25万元。但是,她又觉得丈夫总有一天会回家,并不想离婚。她该怎么办呢?

  

  我国规定,关系存续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解体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对予以强制分割,人民法院也无法律依据分割夫妻婚内的财产。

  

  于金索取25万元的,办法只有一个,即通过达到自己的目的。男方有“”,存在法律上认可的过错事实,在分割时,于金还可以多分得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助长某些人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 “特权”。于金目前可做的事情是委托律师对小张的财产进行,使自己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既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也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或隐匿

分享到:

上一篇:财产分割有法可依离婚程序

下一篇: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