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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隐匿财产 对方起诉重新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协议,男方隐藏共同财产20万余元,离婚半年后,女方察觉,状告前夫要求重分财产。8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女方分得存款12万元。

  2007年9月20日,方友珍与胡杰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胡杰否认手中有存款,民政部门准许双方离婚,对查明的进行了分割。今年4月,原告偶然发现胡杰留下的一张存款凭条,上面记载了胡杰在婚姻存续以个人名义存入20万余元。原告认为,这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夫隐藏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被告却辩称,这些存款是替他人存入自己存折,是他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另查明,胡杰在离婚后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支取,购置了房产,该笔存款并非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存款的来源,而夫妻双方也没有对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否认有存款,独自、拒绝分割给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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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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