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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核心内容:新中财产如何分割?军人离婚案件财产归属问题怎么解决?关于军人离婚的新婚姻法规定又是怎样的?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既要把握婚姻法的原则,又要严守保护军婚的立法本意,以下就由说房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离婚的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中哪些归属军人?

  婚姻关系存续取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人民法院如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中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标准是该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具体的划分方法是:用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算出军人自参军至七十岁的期间,把国家发给的一次性费用除以前面计算的期间,平均分为若干份,每一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受理

  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办理了,领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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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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