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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核心内容:分割,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下面就由说房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和。离婚不仅终止了,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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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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