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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离婚后可以再次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时一方隐匿财产,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新最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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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初,安女士结识了在浙江工作的云南人卫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云南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安女士随丈夫到昆明发展,并购置昆明某小区房屋一套。2005年,安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9月,卫先生不听劝阻与网友同居,11月,安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对昆明某小区房屋依法作了处理,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女士返回浙江生活。2008年5月,安女士偶然得知,卫先生2005年7月还在昆明某高档小区购有房屋一套。2008年6月,安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卫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昆明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判决该房屋归卫先生所有,卫先生补偿安女士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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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安女士与卫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卫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房产,安女士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女士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于2008年6月起诉还在诉讼时效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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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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