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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的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中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别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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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常常是夫妻双方关于这部分的出资或股权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的分歧重点在于:

  一、持股权一方坚决反对其配偶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因为他担心对方会捣乱,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夫妻双方对于要分割的股权的价值的高低分歧巨大,持股权一方常常说自己公司亏损,股权不值钱,而非持股一方却坚持认为公司的股权价值极高。在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不能够按照上述条款操作了。

  在司法操作实践当中,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居中做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股权机制的分配。在这个过程当中还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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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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