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父母给孩子购置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随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关于父母给孩子购置房屋的第七条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第七条在实务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吴某与韩某与2006年10月结婚登记,由于韩某是外省人,婚后双方于2007年5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63万元。买房时,吴某并没有没有该市户口,丈夫韩某有该市户口。根据当地政策该房屋只能由有该市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韩某的名字,并没有吴某的名字。

   吴某称,买房时她和韩某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准备离婚,但韩某拒绝在房产证上签署吴某的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被告韩某同意吴某的说法。韩某说,房屋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韩某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韩某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买房,并支付了房屋的全款吴某并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经过法院的最终审理查明,判定该房屋是韩某的个人财产。

【太远律师认为】

涉案房屋是吴某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韩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韩某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韩某的个人财产

但此处的父母出资指的是全资,即本案中韩某的父母支付全款给两人买房的情况。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无法证明出资份额的,按照共同共有认定。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有哪些?

下一篇: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索要抚养费应于支持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