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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提醒您 离婚造成生活困难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在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胡某。2014年5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法院 于2014年5月1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离婚后,于2014年8月19日,原告以在2013年9月10日患有精神分裂症未治愈,胡某某隐瞒该事实而离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的精神分裂症治愈或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人民币由原告自行治 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后四年的劳务费、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0元。3、判令被告在原告精神分裂症未治愈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600元。

 

法院审理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生育一男孩胡某,后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通过一、二审查实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罗某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家庭情况较困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被上诉人胡某某适当补偿上诉人罗某某30000元为妥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离婚时若对方生活困难,本着夫妻间互相扶持的原则,另一方应适当予以帮助,避免造成因离婚而引起的生活困难。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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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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