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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离婚案件增多,在离婚中对于房产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只要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处理的不恰当,就极大可能的会引发纠纷。下文就为您介绍关于离婚房产没处理好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为了方便前夫照顾孩子,身居上海的栾女士在与前夫离婚时,将房子暂时腾给了前夫和孩子,可没成想丈夫随后偷偷将房子卖了,栾女士一气之下将前夫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栾女士的前夫王某构成侵权,赔偿栾女士损失7万元。栾女士称,由于和前夫王某感情破裂,两人早在2001年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孩子随前夫生活,因此没有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屋,双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最近栾女士突然听说房子已被前夫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栾女士核实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7万元及利息。面对前妻的诉讼,王某表示,他与栾某离婚5年后,栾某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两人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驳回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张某的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的一半7万元偿付方式作为王某对栾某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

  房地产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不动产的诉讼中,不能约定管辖,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目前,有三种案件不受理:(1)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问题;(2)通过行政划拨调整来的房产;(3)单位与职工的分房、腾房、占房的纠纷。

  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一般会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交易成功。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契约至上,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严格掌握合同的解除。只要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并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4)历史遗留问题,从轻解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以现存的法律严格规范。

  (5)安全原则,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判令交付。

  (6)对应当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续,如未履行,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的情况,只要在诉讼期间补办了批准手续,仍按照有效处理。如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资质,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交清土地出让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偿划拨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缴纳出让金,农村集体的土地未通过国家征用,等等。上述违反法律规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况,只要能在诉讼期间弥补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处理。

  对此,律师表示,类似房产纠纷案例在上海并不少见,主要是婚前共同财产没有做好认证和调查,由此而造成了离婚房产纠纷再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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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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