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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导言:都说离婚中最受伤害的是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我们在尽力减少他们的精神伤害的同时,也要为其争取适量抚养费。

  案例: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20122月生育一子名刘乙。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自离婚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刘乙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此案中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按照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告的月工资收入五万余元,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则明显超过了子女合理的实际需要,倘若仅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基本需要进行确定,则又降低了父母的给付和抚养责任,因此承办法官充分结合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考虑到了实际需要的合理性问题,认为如果子女有一个经济条件富裕的父母时,所谓实际需要应该高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但被告主张抚育费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酌情决定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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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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