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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合法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导言: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取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指望律师代为取证也相当困难。因为取证工作量较大,耗费的精力也很大,有的律师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调查技巧。律师是通晓法律的专家,但未必是调查取证的好手,因此,私人侦探应运而生。

     虽然,目前对于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是信息咨询公司,还是调查事务所,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踪、拍摄、录音的行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或发现财产证据线索。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财产争议额度不大,当事人经济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律师一般不宜建议当事人请人代为取证。一般请人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可能会有若干人参与,周期相对较长,同时工作危险性、风险性也存在,因此,委托调查开销相对较高。如果使用受委托人相对较多或价值相对较大的调查器材(如几辆汽车),花费更高。因此,律师应建议客户,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有对方有过错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或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可以请人代为调查取证。而对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财产情况,没有必要聘请调查。当然,如果愿意花钱买明白忽略经济账的当事人,采用代为调查取证的模式也无可厚非。

关于请人代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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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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