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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博律师为您解析一则兄弟匿名争遗产的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导言:为争房产,有些兄弟姐妹大打出手 ,有些对簿公堂,今天太远律师为您讲述一个弟弟冒充哥哥名义争夺房产的案件。
  案情介绍:
  王某和其丈夫成某共育二个儿子。
  90年代初,成某作为户主,其妻王某,大儿子和大儿媳作为家庭成员因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屋动迁,分配了某房屋。在这次动迁中,由于小儿子和小儿媳曾有单位分配,两个人的面积已经扣除。诉争房屋的承租人记载在成某名下。之后,成某的儿子成A的户口也随之迁入到诉争房屋内。
  2007年王某过世,2013年成某过世。成A在料理父亲后事的过程中才得知该房屋已经被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成某名下。成A去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后才发现,在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和《购买委托书》中,自己的弟弟伪造了自己的印章,并冒自己的名字,致使诉争房屋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买成产权房。随即,成A找到弟弟理论,双方争执不下,多次磋商均不欢而散。无奈之下,成A将弟弟起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成A称自己是诉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和同住人,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成某与出售方诉争房屋的产权单位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而成某的小儿子成B称自己和哥哥之间是有委托关系的,哥哥事先是知道诉争房屋买在了父亲的名下的,自己并没有伪造哥哥的签名,而且哥哥没有在诉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成A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成A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无效。
  北京市婚姻房产继承律师孟博案件评析
  太远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成A是原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之一,诉争房屋的分配取得考虑了成A和大儿媳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诉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购买下时,成A的户口也是在诉争房屋中,虽然成A没有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但这并不影响成A是该房屋同住人的事实。而且,本案诉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拆迁而来的,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和性质上均有所不同,成A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有所区别,所以不能单纯套用普通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成某大儿子的身份。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成某在与诉争房屋的产权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取得同住人的同意。
  
本案中,《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成A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且成A至今也没有同意将诉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所有诉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政策、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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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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