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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的法律效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那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适用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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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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