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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可要求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可要求分割

  

【案情概要】

 

甄某与杨某原系恋人关系。20045月至200711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杨某于20062月购买了位于某区流星花园331号楼3单元704室房屋一套。该房屋购买的总价为232226元,首付52226元,并用杨某名义贷款18万元。其中甄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转账8417元,并偿还了20068月、200610月、200612月、20076月、20077月的房屋贷款共计6310元;其余款项为杨某支付,此外杨某还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契税、印花税、印花税票、办证费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8549.39元。截止至20082月房屋总还款29069.65元,其中利息部分19355.56元,本金部分9714.09元。

20076月,杨某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坐落为某区流星花园31号楼3单元704号。

在庭审过程中,甄某申请对某区流星花园的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的价值总额为47.95万元,甄某为此支付了评估费2400元。

  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收入问题,双方均认可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共同支配,并未分别支配。

最后法院判定,因争议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故争议房屋应当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予对方房屋的折价款。

 

太远律师释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同居期间的收入均陈述为共同支配,并非分别支配,在无法查清具体份额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均等份额。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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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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