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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败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概要:

  2013511日,原告于某前往某医院精神科就诊。同年621日,于某与黄某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了他们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证、等证件,并确认双方属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遂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同年 727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于某患有强迫症和贫血。201482日,某精神病院为于某出具出院小结一份,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的内容均为“精神分裂症”。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太远律师评析:

  《》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民政部门不能随意准许离婚。如果离婚时,申请人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如果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其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应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在本案中,原告及黄某申请离婚时,携带有相关证件和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无从具体判断双方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经审查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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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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