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于他人,是否有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概要:

陈某某与汤某某系再婚夫妻,后因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承租人为汤某某,陈某某、金某(汤某某母亲)为同住人。19942月,金某死亡。2000418日,汤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20013月,汤某某与第三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汤某某将系争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赠与给第三人,但房屋仍由汤某某与陈某某居住。2010年春节前后,陈某某要求汤某某出示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汤某某将房屋买卖实情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得知后,即为房屋权属产生矛盾,汤某某要求当地居委会协调未成。陈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王某某与第三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汤某某名下。

法院判决:

  系争房屋是陈某某与汤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安置取得,并以汤某某名义购买公房产权,房屋产权购买后虽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但仍属汤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现汤某某未征得陈某某的同意,与第三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给第三人,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太远律师释义:

  房屋产权购买后虽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但仍属汤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现汤某某未征得陈某某的同意,与王某某、汤某某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给了第三人,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新婚姻法下,房产归我还是她?

下一篇:离婚案例纠纷: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