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问:我与妻子于2008年登记,婚后我于2010年与几个朋友一起成立,占股比例为25%。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我与妻子正,对于该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分割?
答:如果夫妻一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且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的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者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及其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成立有限公司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股权分割,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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