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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买房仍属个人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张三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张三的婚前个人存款不因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案情:张三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李四在银行工作。2013年11月11日,张三和李四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2014年11月,张三未经李四同意,用自己的婚前存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3月份,张三与李四发生婚变,李四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山东马律师观点:张三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张三使用这笔存款买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改变,并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张三个人财产。夫妻离婚分割的是,该套房产作为张三的个人财产李四无权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张三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张三的婚前个人存款不因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用个人婚前财产所购买的房屋不论是用于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张三与李四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李四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应归张三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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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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