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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对财产再次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余女士问:我与丈夫婚后发现夫妻性格明显不合,今年2月份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后我发现,前夫把我们时买的一辆小车过户到同事名下,离婚后又过户回来。离婚时,我们协议书写明一套房屋(价值40万元)归男方所有,我只是拿了家具、存款等财产,加起来只有十几万元。我觉得,这个离婚协议不公平,可不可以要求变更协议?

  湖南尹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女士与男方在时自愿选择房屋归男方所有,自己拿其他财产,这属于她对财产的一个自由处置决定,不得随意反悔要求再把房屋拿回来。但如果余女士有证据证明离婚时是受到男方威胁、胁迫签字离婚的,就可以另行主张变更或撤销对房屋及其他财产分割的协议。

  男方对小车所采取的做法,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该小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离婚时应当将该车作为分割。依据法律,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余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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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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