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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未登记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高某某问:我和丈夫刘某签了协议,约定将婚后我们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我所有,现该房产已过户到我的名下。他现在反悔不同意离婚,说未到民政局办过。请问,该离婚协议中我们已履行的财产部分是否有效?

  答: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据此,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予以确认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由于你们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实际未完成,故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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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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