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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案情】  陈小彬与郑欣燕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小彬提出离婚,则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由郑欣燕分得一半,陈小彬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

  【案情】

  陈小彬与郑欣燕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小彬提出,则陈小彬的应由郑欣燕分得一半,陈小彬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两人登记。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陈小彬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欣燕遂提出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

  【分歧】

  陈小彬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是可撤销的,陈小彬完全可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小彬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小彬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陈小彬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陈小彬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我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陈小彬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陈小彬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陈小彬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陈小彬提出离婚后,郑欣燕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陈小彬的婚前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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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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