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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产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案情]  2009年11月2日,原告赵××向法院起诉被告孙×、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诉称,被告孙×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3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

  [案情]

  2009年11月2日,原告赵××向法院起诉被告孙×、廖××一案。原告赵××诉称,被告孙×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告31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孙×辩称,该款已偿还部分。另该笔借款是两被告孙×、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廖××辩称,1、两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已,被告孙×向原告借款的事,被告廖××根本不知情,也未经被告廖××的认可,是被告孙×的个人行为;2、本案是被告孙×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与被告廖××无关,被告孙×向原告借款的事,孙×没有告诉过被告廖××,而且孙×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在2007年7月,被告孙×与被告廖××约定了其个人所欠的债务全部由孙×负责,与廖××无关,而在2008年,被告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离婚时,孙×对该笔债务只字未提,原告也未向被告廖××主张其权利,未出庭作证。综上,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孙×向原告所借的款项,被告廖××毫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该债务系被告孙×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廖××的诉讼请求。

  [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孙×系朋友关系,2006年4月18日,被告孙×因承包工程向原告赵××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年利率为25%,并约定每个季度还5000元,借款到期后尚欠的余款一次还清,经协商,双方同意将该借款本金20万元和借款期限两年内的利息10万元共计30万元,由被告孙×向原告赵××出具总借条一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被告孙×分6次每次付5000元共向原告赵××还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孙×在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还款2万元后就未再还款,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后便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另查明,被告孙×与被告廖××于2008年7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但双方未将欠赵××的的债务列入共同债务分担。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孙×向原告借款时其虽与被告廖××是夫妻关系,但其在借款时未告知廖××,该借款行为并未得到廖××的事后的认可,原告在庭审中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两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廖××对该借款即不知情,也未使用,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只能由孙×个人偿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于2006年4月18日借原告2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于被告廖××提出该借款是被告孙×的个人行为,其完全不知情,与被告廖××无关,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且两被告已经离婚,该借款应由被告孙×个人偿还的抗辩主张,认为,被告孙×向原告赵××借款时,被告孙×与廖××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廖××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赵××与被告孙×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孙×的个人债务,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孙×确未将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有权向两被告主张还款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债务是否是个人债务依法应由提出该主张的被告即廖××举证证明,本案中的孙×在向原告借款时与廖××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廖××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该债务原告赵××与被告孙×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因举证不能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出发,以遏制某些人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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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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