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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许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书摘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原告:刘XX,女 被告:许X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许XX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女

被告:许X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许XX夫妻登记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受理。依法由员XX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0年8月两人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本区XX小区87号307室住房归许XX所有,许XX于2003年12月之前支付给刘XX人民币5万元。以上协议内容于2000年8月25日经XX区公证处公证。至今被告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许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在无能力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许XX承认原告刘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XX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XX人民币5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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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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