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股权分割 >

夫妻财产如何约定及约定效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要签订时没有欺诈、胁迫、、规避法律等情况,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合法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约定必须完全自愿。
  3、约定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前,也可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是否公证,现行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但是公证对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也就是起到证据效力作用。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经过公证的约定,要变更的话,应当重新公证。

分享到:

上一篇:现行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范围认定的主要原则

下一篇: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