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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还要替前夫还债?(案例两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案例 1 前夫离家出走前妻要还25万元 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双方签订《》时,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

  案例 1

  前夫离家出走前妻要还25万元

  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双方签订《》时,“夫妻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其前夫在期间借了50万元,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

  2007年中开庭时,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的一名年仅20岁的郭姓女子,据称是其前夫的朋友。郭小姐说,2006年4月,郑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借了她50万元,并出示两张内容一样的,都是“25万,2007年前偿还”。刘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郭小姐,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刘女士还说,前夫以赌博为生,就算真有债务,也只可能是赌债。

  2007年底,越秀区法院在郑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郑先生限期偿还50万元债务本息,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刘女士觉得很冤枉。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连开庭都没有出席。按照这个判决,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于是她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期间,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法院判定,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郑先生不可能将50万元的借款,写成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因此认定借款实为25万元。但广州中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刘女士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案例 2

  百万巨债从天降四年官司终免除

  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随后,阿威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表示公司经营期间,以他的名义借了163万元,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家庭,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01年9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改判这163万元的借款为,两人各承担81.5万元。这样一来,叶女士分到手的钱就所剩无几了。她对这变化目瞪口呆,到处奔波求援,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并向法院提出了抗诉。2003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4年,广州中院重审后,将该笔债务改判为,叶女士无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阿威作为公司的代表,其借款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163万元属于公司债务。虽然该公司已被注销,但其债务按约定应由阿威成立的新公司承担。因此,这起拖了4年的夫妻财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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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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