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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的个人财产复婚后是否是共同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案例 甲乙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5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甲所有。离婚后因乙一时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甲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半年

案例
甲乙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5年,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甲所有。后因乙一时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甲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半年后甲乙。甲乙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不到一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协商离婚。乙向甲提出要分割上次甲分得的那10万元中的5万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时这笔款子经双方协议归甲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子就是甲的发。后来不管甲乙的复婚是双方离婚后多久,如果没有甲乙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都并不能改变是甲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乙拿不出其与甲约定这笔款子是共同财产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甲乙有此约定。因此甲乙再次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甲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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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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