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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撤销房产赠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子女抚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先生和老伴已年过70,近几年,老两口的生活自理能力大不如前,照顾老人的担子就落到了儿子身上。在儿子和儿媳妇的一再请求下,孙先生征得老伴同意后,在去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孙先生本以为,这样做儿子会更好地照顾他们老两口,但老伴因病瘫痪在床后,他发现并非如此。刚开始,儿子、儿媳妇还会帮老人擦洗擦洗身子,给老人做做按摩。但没过多久,两人就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再看望老人。老人迫于无奈,直接诉讼到当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而孙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妇则坚决反对,认为房子已经赠与他们了,就算他们的财产了。

  当地法院最终判决:赠与人孙先生可以撤销房屋赠与,而孙先生儿子和儿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房屋返还孙先生。原因是《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提醒:子女老人是,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老人还应该认识到,把孩子抚养成人就是责任尽到,不应该将自已苦心经营的房产和其它财产尽数分掉,一方面可以为自已的生活提供保障,至少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必靠子女们来赡养,另一方面,这些财产留下来也可以根据子女的表现来确定将来的继承份额,对子女们的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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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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