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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能减税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或者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办理亲属间赠与公证,赠与双方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明材料,相关亲属关系证据材料;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证据,应首先办理公证,产权人的配偶对于所赠与房产作出同意赠与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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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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