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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子名下就是赠与关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周正、周华(均化名)。1997年,周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一栋。2000年,周某以周华的名义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华,房产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周正、周华(均化名)。1997年,周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一栋。2000年,周某以周华的名义补办,房屋人登记为周华,房产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华共同居住。2007年,周华与谢某登记。2008年,周某的妻子李某去世。2012年,周华、谢某共同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对房产进行夫妻共有加名。当年,某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周华,共有情况系与谢某共有。2013年,谢某与周华因感情不和提出;谢某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丈夫周华,说明周某、李某已将该房屋赠与周华,共有情况又系与其共有,应该系。周华则认为房屋是父亲周某与母亲李某出资所建,并没有赠与,其他任何人对该房屋都没有。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谢某认为周某、李某已将该房屋赠与周华,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周某及李某出资建成的,周某及李某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本案中没有书面的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表示,只是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房产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华共同居住。周某与李某在周华结婚前建房,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周某、周正、周华等居住至今,而谢某与周华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而仅仅根据周某将房屋登记在周华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其赠与及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谢某与周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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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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