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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索要财产,法院能否支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了。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分割并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在离婚多年再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怎么处理?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某县女子吴某主张自己与前夫沈某是假,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主张分手费。日前,某县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诉称,自己与沈某于2008年登记,同年9月沈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为:如吴某知道沈某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吴某主动提出分手,沈某赔偿吴某50万元。2011年为了超生一子女,沈某欺骗吴某到某县民政局假离婚,由沈某拟好离婚协议后双方签名。随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生活在一起,后沈某外出打工,与一女子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吴某得知后与沈某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去年,镇政府修建水库,需征用沈某的房屋,镇政府与沈某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吴某认为,自己在与沈某共同生活期间,翻盖了新房屋,自己又是受到沈某的欺骗才假离婚的,遂到法院,请求判决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沈某按照保证书的内容赔偿50万元。

  庭审中,被告沈某辩称,原告吴某诉称的假离婚是不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写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时吴某主动要求离婚并同意双方共同财产不要,自己才同意离婚,所以吴某不应分得房屋。那份保证书是吴某要求自己写的,现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其与被告沈某是假离婚,由于原告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不成立。离婚协议中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双方和所有家产,且原告吴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系被告沈某提出的离婚。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沈某按照保证书内容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解读】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吴某提出其与被告沈某是假离婚的事实,由于原告并没有向法院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双方系假离婚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沈某对双方签订的和办理离婚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离婚协议中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双方共有财产和所有家产,该协议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证书内容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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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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