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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太大意 一女子7万元财产分割泡汤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媒体获悉,合肥市肥西县法院山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后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庭审法官在审理时却峰回路转,结果更是与原告的期待大相径庭。

  原告童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民政局,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张某允诺给予其7万元。谁料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并未如约支付,后于2014年5月20日写下一张给童某,称暂时手头拮据,稍后支付。但直到童某时,张某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官在审核原告的证据时发现,童某的关键证据就是一份欠条,在与被告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且被告张某手书的欠条亦未写明欠款性质,故原告主张该7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或者经济帮助均无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只能认定,被告张某允诺给予的7万元的性质为被告张某对童某的赠与。

  根据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童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对于该案,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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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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