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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为何可以少分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问:李某与唐某婚后一同到外地务工,二人打工期间的收入交由李某保管。2013年9月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间,李某于2013年11月,分二次支取了以其名义存在银行的共同存款4.7万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庭审中,李某陈述其已将前述存款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李某系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主张共同存款由其个人分割。法院最终判决由唐某分割4万元,由李某分割0.7万元。

  妻子在离婚前支取了以其个人名义存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4.7万余元并解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解释能否成立?

  答:离婚前转移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某在与唐某分居生活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4.7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李某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夫妻共同存的分割上,法院认定妻子支取存款后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存款去向,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由唐某分割4万元,由李某分割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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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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