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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权的类型,例如,专利、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因其类型不同,收益也各不相同。在婚姻中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之后的这部分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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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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