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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内协议 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1998年6月,范某(男)与李某(女),两人都忙于事业,生活独立。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甜蜜,儿子出生后,李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范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激增。

  自2012年开始,李某发现范某对家庭的态度愈发冷淡,后来得知范某有了外遇并同居。李某多次规劝,而范某依然不知悔改,李某决定。但由于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李某婚后放弃工作,在经济上显然吃亏。

  案件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夫妻对婚后财产已有约定,对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规定为“婚姻损害赔偿”。

  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了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范某一次性给付李某家务补偿款10万元,婚姻损害赔偿款5万元。

  律师点评: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的当事人依此规定进行了财产约定,但李某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实际上已无自己的财产。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也可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对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但如果夫妻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则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再分得对方的财产,实际上将家务劳动的价值忽视了,不能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务补偿”,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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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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