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则须对财产部分进行分割。不包括夫妻,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值得重视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这要求我们对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从归属的角度加以认定。婚姻法第17条首先对此作了列举、概括并举式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因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军人的入伍年龄)。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问题

下一篇:离婚了 保险应该怎么分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房地产案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